〖壹〗、月8日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了新版《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天上下班必须测量一次体温,做好“日报告 、零报告”。注意个人卫生,正确佩戴口罩 ,严禁不佩戴口罩上班 。
〖贰〗、政策背景:近期疫情来势汹汹,多个工地出现确诊病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 ,管控难度较大,疫情防控容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在此背景下,住建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提出相关举措。
〖叁〗、防疫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且不得摊派到务工人员。

〖壹〗 、江苏省疫情期间工程延长有政府文件支持 。在江苏省,针对疫情期间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延期复工或停工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明确文件,支持合理顺延工期。
〖贰〗、赶工费承担的法规依据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后 ,若发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叁〗、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肆〗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政策依据:根据《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苏防控〔2020〕1号)政策内容: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 ,2月9日24时以后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
湖北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福建省/安徽省/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江西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吉林省: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2日24时。北京市: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
其中指出,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 、供气、供电、通讯 、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 。
苏州作为“最强地级市 ” ,在推迟复工时间后,再次走到前列。2月2日晚,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旨在从多个方面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疫情遏制后。截止2022年6月9日,苏州通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规定,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 ,2022年2月9日24时以后苏州通安托班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开始复工 。
返岗时间与错峰安排错峰返岗引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我市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防控办〔2021〕46号),苏州要求企业合理调整放假和复工时间,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 ,避免集中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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