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疫情防控费用,江苏省疫情防控费用由谁承担】

南城 7 2026-02-18 05:27:12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 ,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江苏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减免的时间

〖壹〗、江苏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减免时间并未明确说明具体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但主要是针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 、扩建场所 。分析说明:政策背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 ,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江苏省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减免 。

〖贰〗、江苏省发改委曾提出 ,对用电企业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 ,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对于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江苏省还免收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叁〗 、降价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 ,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肆〗、可以。通过查询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 ,高可靠供电费可以减免,进一步压降各类建筑物、商品房 、政府安置区开发建设成本,供电企业由此增加的外线配电网建设成本 ,适当并入输配电价成本 。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 ,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实施要求: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 ,协调防疫物资采购 、核酸检测安排等,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 ,规范使用防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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